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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9.2 超压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1)装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2)设计图样中注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压力容器,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得高于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个人感觉,这里的逻辑关系有些问题。
我们知道,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一般是高于设计压力的。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也是有可能超过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的。
该条的本意可能是: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一定不能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但存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不高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即可,允许高于设计压力,是第一条的特例情况。
但从逻辑关系上理解:两条都要执行,顺序上先执行第(1)条,所有压力容器,不得高于设计压力,必须满足;再执行第(2)条,其中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不得高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这样就变成两条都要满足了,第2条也就没有意义了。
例如,容器设计压力10MPa,最高允许工作压力10.8MPa,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设为10.5MPa时,能满足容规上述要求吗?
修改建议:在(1)条的尾部,加上“((2)所述情况除外)”或重新组织这两条的文字顺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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