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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现这样一个问题:
一台ASME U钢印容器设计温度为:-29℃。
选用材料为:SA-350 LF2-1(材料冲击温度为-46℃),选材目的是为了避免制造厂再次做冲击试验。
问题来了:
A.有人说需要再做一次冲击试验,理由是
1.材料标准中对冲击试验的要求和ASME-Ⅷ-1中的要求不一致(比如Ⅷ-1中UG84试验程序中要求冲击功为100J,而材料标准中是20J。)
2.SA-350 LF2-1 如果按UCS-66 曲线C看的话,也需要进行冲击试验。
B.有人认为工厂不需要另做冲击试验。理由是:
1.PVE计算中显示,“本材料为经过低温冲击试验的材料,不需要另做冲击试验评定”(“”内为英文翻译的大概意思);
2.虽然A反应的第1条是存在的,但是那SA-350既然叫做《要求缺口韧性试验的管道零部件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的意义何在?所以B认为,既然材料已经做了-46℃冲击试验,那么就应该认为这个材料已经不在UCS-66的范围内了,不能再按UCS-66考虑了。既然选用了SA-350这个标准的材料,就要尊重这个材料的标准,毕竟许用应力之类的都是按材料标准选取的。所以,不需要另做-29℃冲击试验。
现在比较迷茫,还请专业人士给些指导建议。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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