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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关于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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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8: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米粒
本帖最后由 yxj197612 于 2015-6-10 08:01 编辑

我有一个油冷器,设计压力刚好1.0MPa,容积只有28升,设计温度80度。
油在壳程,水在管程(水压力0.6MPa,容积15升,设计温度80度)
我查了PED前言,规定管辖范围压力大于0.5bar。
其流体分组为group2,但是其不够级别,划不到CategoryⅠ或Ⅱ或Ⅲ或Ⅳ。
用户要求按PED设计,制造,但不取CE认证。
这样的容器怎样进入欧盟?
不知道这样的压力容器,大家是怎样处理的?

3.分别低于或等于本条第1.1、1.2、1.3款和第2款的极限值的压力设备和(或)组合装置必须按照成员国的良好工程规范设计和制造,以确保使用安全。
压力设备和(或)组合装置必须带有合适的使用说明书,并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这种压力设备和(或)组合装置不得加贴本指令第15条所述的CE标志。
关于PED里面这一条,你是怎么理解的。

我这台设备就是这种情况啊! 如果我的设备自己制造,不清BV监检,能不能进入欧盟?"并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  这个“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指的是谁?“识别标志”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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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1米粒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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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7: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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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7: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到10米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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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9: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个人意见:一般油的沸点较高 划组别的话 根据这台的PS 和L是不是第一组比较合适呢,ps*L>200。
参考:liquids having a vapour pressure at the maximum allowable temperature of not more than 0,5 bar above normal atmospheric pressure (1 013 mbar) within the following limits:
— for fluids in Group 1 with a volume greater than 1 L and a product of PS and V greater than 200 bar·L, or with a pressure PS greater than 500 bar (Annex II, table 3),
所以此压力腔应按照table 3 划类在I类的上限处,划I类。
------------------------------------------------------------------------
水的PS 和L 都较小 无法划类,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制造检验即可,提供操作说明书,同时禁止CEmark.至于你所说”并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没有此规定。
参考:Pressure equipment and assemblies below or equal to the limits set out in points (a), (b) and (c) of paragraph 1 and in paragraph 2 respectively shall be designed and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 of a Member State in order to ensure safe use. Pressure equipment and assemblies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adequate instructions for use.
Without prejudice to other applicable Union harmonisation legislation providing for its affixing, such equipment or assemblies shall not bear the CE marking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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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顶楼添加了两个图片: 1.润滑油属于可燃,而非易燃。所以个人意见应该介质组别为Group 1. 2.第二张图片,规定在无法划类(也就是类外的情况下)要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但是我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0 08:06
我在顶楼添加了两个图片: 1.润滑油属于可燃,而非易燃。所以个人意见应该介质组别为Group 1. 2.第二张图片,规定在无法划类(也就是类外的情况下)要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但是我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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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08: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ASME_USA 发表于 2015-6-9 19:25
以下是个人意见:一般油的沸点较高 划组别的话 根据这台的PS 和L是不是第一组比较合适呢,ps*L>200。
参考 ...

我在顶楼添加了两个图片:
1.润滑油属于可燃,而非易燃。所以个人意见应该介质组别为Group 1.
2.第二张图片,规定在无法划类(也就是类外的情况下)要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但是我搞不懂是什么识别标志,什么是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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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08: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ASME_USA 发表于 2015-6-9 19:25
以下是个人意见:一般油的沸点较高 划组别的话 根据这台的PS 和L是不是第一组比较合适呢,ps*L>200。
参考 ...

我在顶楼添加了两个图片:
1.润滑油属于可燃,而非易燃。所以个人意见应该介质组别为Group 1.
2.第二张图片,规定在无法划类(也就是类外的情况下)要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但是我搞不懂是什么识别标志,什么是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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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3: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1. 如果楼主坚持产品分类不属于I,II,III类,可以直接按照优秀工程设计(ESP)进入欧盟,不需要进行CE标记。那PED附录1中ESR的那些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验等要求都不适用了。

2. 如果楼主改理你分类,产品分类属于I,类(或II,III类),则按照PED附录1中ESR的那些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验等一一满足。

3. PED指令只是强制性法规要求,不是设计标准。在设计输入里面包含产品设计标准如ASME, EN, DIN, BS等,结合PED指令的要求,材料PMA,焊接评定和批准,热处理程序检查,无损检验人员资质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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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划到Ⅰ类,那么是按照A模式,这个如果打标志,需要授权机构比如BV的批准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0 19:55
2.第二张图片,规定在无法划类(也就是类外的情况下)要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但是我搞不懂是什么识别标志,什么是授权代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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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19: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nufrats 发表于 2015-6-10 13:02
1. 如果楼主坚持产品分类不属于I,II,III类,可以直接按照优秀工程设计(ESP)进入欧盟,不需要进行CE标记。 ...

2.第二张图片,规定在无法划类(也就是类外的情况下)要加贴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识别标志。但是我搞不懂是什么识别标志,什么是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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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有些牵强,是指制造商的公司名称。授权代表是指制造商委托的负责保管技术文件,和授权机构联系,和欧洲客户联系的人。一般只公司的PED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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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1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nufrats 发表于 2015-6-10 13:02
1. 如果楼主坚持产品分类不属于I,II,III类,可以直接按照优秀工程设计(ESP)进入欧盟,不需要进行CE标记。 ...

另外如果划到Ⅰ类,那么是按照A模式,这个如果打标志,需要授权机构比如BV的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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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1 20:49
理论上不需要授权机构的参与。但是有没有A模式的证书,你可以联系下授权机构问下。A模式最多可能提交个文件之类的。产品设计,生产,检验肯定不需要他们批准或参与。还有很多机构和人在中国做CE认证在会忽悠人!  发表于 2015-6-1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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