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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1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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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条 授权机构
1. 欧共体成员国应将指定执行第10 条和第11 条所指的程序、以及这些机构已被指定执行的特殊任务
和欧委会事先指定这些机构的身份号码通知欧委会和其它欧共体成员国的机构。
委员会应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颁布授权机构的名单及其机构身份号码和上述机构通知的任务。欧委
会应保证,这个名单应保持最新的。
2.欧共体成员国应在指定机构时采用依据附件Ⅳ制定的准则。满足相关统一标准制定的准则的机构应
被假定满足附件Ⅳ的相应准则。
3.如果欧共体成员国发现一个机构不在满足在第2 段所指的准则,已成为授权机构的一个成员国必须
撤消这类通知授权。
欧共体成员国应立即将通知授权的撤消告之其它欧共体成员国和欧委会。
第13 条 认可的第三方组织
1. 欧共体成员国通知欧委会,以及为了实施附件Ⅰ第3.2.2 和3.1.3 节所指的任务的目的而经成
员国认可的其它欧共体成员国的第三方组织。
委员会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具有已被认可任务独立的认可组织的名单。欧委会应保证作好这个
名单的更改工作。
2. 欧共体成员国应在认可组织时采用附件Ⅳ制定的准则。满足相关的统一标准的准则的机构应被假定
为满足附件Ⅳ制定的相应准则。
3. 如果该欧共体成员国发现第三方组织不再满足第2 段所指的准则,已经认可这个组织的欧共体成员
国必须撤消这个认可。
欧共体成员国应将任何认可的撤消立即告之其它欧共体成员国和欧委会。
第14 条 用户检验机构
1. 在部分取消授权机构所履行有关任务的规定时,欧共体成员国可在其领土内授权由用户检验机构、
按第8 段所指的准则经指定的一个用户检验机构评定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第1 条所指的承压设备产品和
承压单元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2. 在欧共体成员国按照在本条制定的准则指定了一个用户检验机构时,欧共体成员国不可以承压设备
风险为理由禁止、限制或阻止在另一个欧共体成员国按本条制定的准则经指定一个用户检验机构评定符
合基本安全要求的承压设备产品和承压单元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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