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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ggxn 于 2017-6-25 17:12 编辑
给标准”挑刺“- 1
借“ASME中国制造”这个平台,我想搞一个专题,专门讨论一些标准规范中错误、遗漏或不恰当的条款,目的是借大家的力量,促进标准规范的改善,同时,提高大家对标准规范的理解。
讨论的范围暂只限中国标准和规范。
计划每周1题,从《大容规》开始,欢迎大家参与。
受水平所限,所言不一定都有道理,希望大家指正。
在TSG21-2016《大容规》中,1.8条之(2)是这样叙述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
1.你对这里的“产品标准”是如何理解的?
个人认为:《大容规》这里对“产品标准”的定义有些模糊:
① 没有对产品标准进一步的解释或定义;
② 与1.8条标题”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联系起来,似乎指的是所有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如果是这样,有必要规定“同时符合”吗?;
③ 而延续老容规的理解,似乎指的又是1.10条所规定的11个“协调标准”,但如果是这样,有必要再提“产品标准”吗?。
2.有必要强制规定“同时符合”吗?
《大容规》提出的都应该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但在这里提出“应当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你觉得合适吗?
无论产品标准指的是最基本的“协调标准”,还是“引用标准”,或是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似乎都没有必要在这里规定强制执行吧?
如果是这样,所有产品标准的规定,不也是《大容规》的要求了?
更何况,产品标准本身这里就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范围。
更何况,其中,很多可能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就连GB150,现在不也不再强制执行了?
请在回复中发表你的看法。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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